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2月26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自4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规范整合全省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修订、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区结合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临床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其他与治疗性辅助生殖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各统筹区基本医保政策执行。
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限门诊支付,支付待遇参照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其中,普通门诊待遇保障水平较高的统筹区,可按照普通门诊政策执行。各统筹区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认定标准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不育症,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治疗。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或居民大病保险,有条件的市可将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纳入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赔付范围。
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
通知强调,各市医保局要高度重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整合调整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研究制定各项落实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价格衔接,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通知所列价格。要加强对本地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本辖区医疗机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同时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做好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健康山东宣传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