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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新车有瑕疵 隐瞒真相双倍赔

  【案情】
  2016年3月,陈女士以10.58万元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家用两厢轿车。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所卖车辆为新车,并约定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日照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签订当日,陈女士支付了全部车款,并交纳了车辆购置税等各项税费,办理了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同年6月,陈女士到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保养时,意外发现该车辆曾经因为被划伤,于同年2月进行过维修。陈女士遂要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车退款、并给予赔偿,但遭到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拒绝。
  陈女士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到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当事人所签汽车销售合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双倍赔偿购车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开庭中辩称,其所销售的车辆只是在新车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表面划伤,并已作了修复处理,在销售该车时,已如实向陈女士说明了情况,并且在车辆定价的基础上对陈女士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惠,还赠送了部分装饰。此外,汽车是奢侈消费品,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与生活紧密相关的日常生活消费品,汽车买卖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只能按一般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处理,因此不同意陈女士要求其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陈女士对此予以否认。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的约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付陈女士的车辆应为无任何瑕疵的新车。现双方已认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付给陈女士的车辆存在瑕疵,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却不能提交其售车时已告知陈女士车辆存在瑕疵的任何证据,陈女士也否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告知其车辆存在瑕疵的事实,因此仲裁庭认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出售该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的事实,构成了欺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陈女士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因此陈女士因生活需要购车自用,属生活消费,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庭主持调解未果后,依法裁决解除双方当事人所签汽车销售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女士双倍返还购车款21.16万元。
  【仲裁提示】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老百姓购买能力的不断提高,家用汽车已成为普通家庭的寻常物品,而不再是奢侈品的代名词。本案认定消费者所购车辆为生活消费品,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进行了裁决,为消费者在大宗商品维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汽车买卖过程当中,如果汽车销售商所出售的新车确实存在瑕疵,就应当向购车人如实告知,并尽量将车辆存在瑕疵以及基于瑕疵对购车人给予的优惠等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写明,而绝不能为了多卖一辆车故意隐瞒真相。如此以来,就可以避免产生类似的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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