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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送货上门违规”:快递柜不是“借口”
■头条评论
  

温文
  5月1日起,新的《快递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详见本报今日11版)
  自从快递柜在各大小区门口设立之后,快递员送货不上门,成为许多消费者比较头疼的事情之一,是快递服务领域中民生痛点所在。
  快递柜能够善加利用,实际上也是一款既能便民又节省快递公司成本的新设备。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网上订购商品,常常不在家,快递送货上门时,如果能暂时存放在快递柜里,就能解决快递员重复送货的辛苦,也能保证消费者的快递安全送达。那些设置快递柜的公司,设立之初,也正是瞄准了消费者的这块需求所在,为快递“最后一公里”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只是遗憾的是,任何事物似乎总有利弊的两面。如今,原本为解决快递“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快递柜,逐渐成为了一些快递员偷懒的工具。这些快递员在并没有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之下,擅自将快递直接投入快递柜,让消费者下楼自取,而不管消费者是不是在家。更有甚者,有些快递员在将快递投放至快递柜之后,也没有通过短信或电话及时通知消费者,以至于延误快递收取时间。
  这种做法,当然有利于快递员的工作效率,但却令许多消费者窝火,尤其对于一些腿脚不方便的老人而言,更是增添了不小的麻烦。而对于那些需要当面验货的快递,这种做法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条例》充分考虑到了消费者的权益,如今快递员如果拒绝送货上门,目前规定属于违规。虽然《条例》中并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毕竟明确了投递规则,消费者亦可以以此为据维护自身权益。
  需要明白的是,《条例》并非无视快递员或快递公司之辛苦,或反对其使用新技术以提高效率。在《条例》中,可以看出新规也是鼓励快递公司“最后一公里”配送多样化的,比如《条例》提出,要促进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其实,依照现有规定,快递员如果能够提前通过电话或短信与消费者沟通,或者在网购之初就约定投送到快递柜,快递柜依然会是一个提高投放效率的“良器”。关键在于,任何新的技术和设施的应用,都需以契约意识为前提,而不能仅方便了自己,却将麻烦丢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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