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经信委获悉,《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本月起正式实施。 公共信用信息的三种披露方式,一是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二是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单位或者自然人可以查询自身信息;三是查询他人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 (据《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