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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发布
保护“地球之肾”,日照将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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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秦钊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列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类型,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湿地保护,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
保护“地球之肾”,日照将怎么做呢?
  8月30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林业局就《日照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方案的各项措施向社会发布。《方案》共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工作重点以及保障措施5个部分。
  下面,记者这就带您一探《方案》的“干货”内容。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结合河湖长制管理制度,探索湿地保护修复的途径,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提升湿地保护意识,增强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为建设美丽富饶、生态宜居、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海滨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
  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坚持尊重自然、科学修复的原则,遵循自然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平衡。
  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与乡村振兴、生态旅游、河湖长制、林水会战、清清河流行动等有机结合,纳入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工程,统筹兼顾,提高湿地保护修复成效。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海洋渔业、发改、财政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河湖长制考核问责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任务目标———
  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58.8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38.3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新建湿地公园12个以上,湿地保护小区30个以上,新增湿地保护面积13万亩以上。
工作重点———
  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按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县(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的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市重要湿地、县(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完善保护管理体系,规范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小微湿地管理,逐步建立湿地公园逐级晋升制度,以形成较为合理的县(区)级、市级、省级、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格局;提升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作为湿地保护硬性指标和刚性约束;加强工业和生活污水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力度;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科学修复退化湿地。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生态补水、污染控制、盐渍化土地复湿和综合整治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在水源、用地、管护、居民搬迁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库(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因地制宜选用湿地修复技术,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辅助修复为辅相结合的方式,湿地修复活动,应有助于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有助于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避免生境单一化、河流湿地水渠化,并符合河流水库行洪和防洪工程安全管理要求;植被恢复和栖息地恢复时,应采用乡土植物,优先选择鸟类喜食和筑巢喜选的树种和植被,并适当保留原有乡土树种;疏浚清淤应注意保护底栖系统,划定保留区域,并注意避开动植物繁殖期;河道护坡尽量多采用自然护坡,适当采用生态护坡,少用砌石护坡;拦河坝应疏密适宜,两坝之间应保留一定比例的裸露河床,坝体设计应考虑鱼类洄游需要;人工湿地应适当种植沉水、浮水、挺水植物,并可布设栽植有水生植物的人工浮岛;完善生态用水机制,将湿地生态用水纳入水资源利用规划,合理分配用水,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群众监督。
  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明确调查监测主体,建立动态管理平台,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及时开展湿地资源监测和评价,实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市、县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湿地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在重要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保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畴,与河湖长制统筹谋划,统筹部署。协调解决重点难点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要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区县政府、管委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要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将湿地面积、保护率、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河湖长制考核问责体系。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将湿地保护管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探索通过财政贴息、融资担保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湿地保护修复,有条件的可以研究给予风险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体现湿地生态价值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开展的补偿试点指导下,积极探索在市级及以下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探索湿地生态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化。
  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将湿地用途管理与河湖岸线管理保护有机结合,规范湿地用途管理。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省、县(区)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加快制定湿地保护相关制度。加快推动湿地保护相关地方立法,开展《日照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前期调研、论证和起草,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市人大审议。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湿地监测评价体系等制度框架。
  完善科技支撑体系。推广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稳定和增加并兼顾水资源安全和防洪工作的湿地修复技术、模式;大力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为湿地生态修复提供科技支撑。建立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专家库,整合科研力量,加强湿地保护研究和监测,为湿地保护修复决策、绩效评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地开展湿地保护全民宣传教育,特别是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制定湿地保护志愿者管理办法,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的传播。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宣传科普力度,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为切实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市林业局发布了《日照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配套办法《日照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有22条,概述了湿地公园建设的目的、意义、方针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湿地保护方式包括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区)级湿地保护小区和小微湿地;明确了市级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小微湿地的的面积标准、市级湿地公园的申报条件、程序以及命名办法和晋升条件。
  办法的出台,丰富了我市湿地保护的形式、级别,为大力推进我市湿地保护事业拓宽了路径,有利于我市更快达到湿地保护率70%的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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