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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冯浩洲)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 知 》 ( 鲁 人 社 发〔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2017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符合条件的1-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增加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以2016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增加为以2017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调整上述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全市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228人、供养亲属563人将因此受益,2018年1月至8月待遇增加的部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于8月底前全部补发到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手中,2018年9月起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