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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检疫生猪17头 两养殖户受处罚

  本报讯(记者 王娟 通讯员 陈金国) 9月5日,莒县畜牧兽医局在进行非洲猪瘟排查时,排查到桑园镇里庄村某养猪户及该镇天井王村某养猪专业户在对外销售生猪前,未向该镇畜牧兽医部门提前进行检疫申报,未经当地畜牧兽医站官方兽医进行产地检疫,出栏生猪未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而违法销售生猪17头。
  9月7日,莒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桑园镇行政执法中队依法按程序对以上两家养殖场(户)进行了执法询问、现场勘验,下一步将按《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对该两家养殖场(户)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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