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在线投稿 -往期报纸 -常见问题 -帮助    
  文章搜索:
公证知识(六)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

  【案情介绍】:
  市民王先生前来咨询,他爷爷奶奶共同拥有一套房屋,去年做了赠与合同公证,将房屋赠与给了他,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王先生的爷爷突然病逝,那么这个赠与合同是否还有效,能否办理过户手续。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关于这个赠与合同的效力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先生的爷爷奶奶经过自愿将房屋赠与给王先生的行为合法有效,应该给予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先生的爷爷奶奶自愿将房屋赠与给王先生的行为合法,但他们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行为没有实际生效,现在王先生的爷爷已经去世,该房屋的一半已经成为遗产,应该进行继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可见,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付赠与物,赠与才生效。本案中,王先生爷爷奶奶对他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所以,赠与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的。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必须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不生效。王先生爷爷奶奶的赠与公证成立,但他们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因此,赠与合同没有实际生效,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房屋仍是他爷爷奶奶的共有财产,因此,该房屋必须先进行继承公证。
  【点滴体会】
  赠与合同是实践行为,提醒广大民众,一旦签订赠与合同,必须进行给付,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否则会发生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况,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公证员石丽 供稿)

 本文评论                                        评论数()  更多>>
评论正在加载中...
 发布评论
最大长度:500 还剩:500
更多>>  黄海晨刊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6 版:新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
版权所有 日照日报社 联系电话:0633-8779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