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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知识(九)
一起房产继承权公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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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几乎每一对夫妻都拥有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有的夫妻甚至拥有好几套房产。这些房产,有的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有的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夫妻的一方或双方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及时分割房产,并及时办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否则,在以后处理该房产时就有可能遇到很大的麻烦。
  案情概况
  赵某和孙某夫妇在本地共有房产一处,房屋权属证书中该房产登记为赵某和孙某共同共有。婚后,赵某和孙某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为赵甲、赵乙、赵丙、赵丁。二○○一年,赵某因病死亡。赵某死亡后,上述房产由孙某一个人居住,但是赵某的继承人一直没有分割上述房产,也没有办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二○一三年,赵某的大儿子赵甲因交通事故死亡。二○一五年,赵甲的配偶李某改嫁到了外市地。赵甲共有两个子女,分别是赵东和赵西。赵东和赵西现均已成年,且均在外地工作。现在,孙某年事已高,想跟随子女共同生活,方便子女照顾自己。孙某就和另外三个儿子商量想把上述房产卖掉。当他们咨询有关部门如何办理出售上述房产事务时,被告知应当先由赵某的继承人对上述房产中属于赵某所有的部分进行分割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且被告知赵甲生前的配偶李某以及赵甲的两个子女赵东和赵西都因为赵甲的死亡而取得了继承赵某房产的权利。孙某因此犯起愁来,李某早已改嫁外地,很少再和自己联系;赵东和赵西均远在外地工作,平时也很少回来。正当不知如何是好之际,孙某和三个儿子想到了公证处。遂一起来到公证处,咨询该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案件处理
  在本公证处,公证员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耐心细致地向孙某及其三个儿子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李某以及赵东、赵西缘何会取得继承赵某房产的权利。公证员告知孙某及其三个子女,如果李某以及赵东、赵西自愿放弃继承孙某房产的权利,可以在本人所在地依法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然后将公证书邮寄给孙某即可。事后,孙某的三个子女通过努力顺利联系到了李某和赵东、赵西,并协助该三人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孙某以及赵乙、赵丙、赵丁持李某、赵东和赵西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本处提出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赵乙、赵丙、赵丁均自愿放弃对赵某房产的继承权,由孙某最终继承赵某遗留的房产。经审查,本处依法受理了该公证申请,经法定程序,本公证处为申请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案例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立即将作为遗产的房产进行分割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会因为法律关系相对比较简单,涉及的继承人相对较少而容易一些,相反,如果等到被继承人的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又死亡后再分割作为遗产的房产会使事情变得复杂很多。
  (公证员张兵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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