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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被盗 11 万,物业担责吗?
法院:小区物业未登记外来人员,承担一定责任,判赔 30%

  家住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一小区的业主李某被入屋盗窃的小偷盗走现金首饰、电脑、名表等财物共计11万元。
  李某认为,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应承担责任,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因为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曾约定,物业公司应协助做好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在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重点部位每 1 小时至少巡查 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配备专门人员实施24小时监控,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对小区内违反有关治安方面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物业公司均没有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疏于管理,不尽职责。
  面对控诉,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无须担责,声称李某告错了对象,应该向小偷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有对涉案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盗窃案发前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共有出入口两个,每幢大楼却都未设门禁系统,外来人员进入后可随意进入任意一幢大楼,而物业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已妥善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为此,物业公司在事发期间未能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故应对涉案房屋被盗承担一定责任。根据物业公司在管理上的过错大小,酌情确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3.3万元。
  经办法官指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否应包含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审理该类案件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结合本案,涉案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了其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但在涉案房屋被盗时,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后可随意进入任意一幢大楼,物业公司并未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与此同时,物业公司负担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也是一大争议问题。法官认为,物业公司负有的是协助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根据其过错程度,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涉案房屋是被外力破锁侵入室内后遭受盗窃,业主对遭受损失被窃并无过错。反观物业公司,并未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登记,也没有在每幢大楼设置门禁系统,更为重要的是,在涉案房屋失窃时所在楼宇大堂仅有一人值勤,无保安巡逻记录。安保措施不足且疏于管理,在管理上存在过错,为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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