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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于谎报、编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的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68号,邮编:276826)。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70号,邮编:276800)。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岚山分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日照市岚山区轿顶山路539号,邮编:276807)。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1号,邮编:276826)。
  莒县环境保护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莒县莒州中路201号,邮编:276599)。
  五莲县环境保护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五莲县人民路1067号广电综合楼1205室,邮编:262300)。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环保办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太公一路 23号,邮编:276826)。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违法者(企业或个人)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
  第五条 信函应内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个人送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按件支付,自行协商分配。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七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 5 0 0 元奖励:
  1.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6.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
  7.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8.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9.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0.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1.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 1 0 0 0 元奖励:
  1. 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6.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7.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8.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10.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11.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 2 0 0 0 元奖励:
  1.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4.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5.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6.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7.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第(二)、(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在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基础上,应尽可能的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协助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1.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
  2.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3.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前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未提供有效材料的;
  (六)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情节的;
  (八)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
  举报受理单位受理来访或信函举报后,对有奖举报事项进行登记,符合举报奖励范围内的填写《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记录交办单》(附件1,以下简称《受理记录交办单》);对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及时告知举报人并按照普通投诉举报予以受理。
  第十条 《受理记录交办单》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签后,2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交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接到《受理记录交办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确认举报案件是否符合有奖举报范围。经查举报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各种情形之一的,填写《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2),并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严格举报办理程序和规定,一般应于接到《受理记录交办单》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有奖举报事项。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有奖举报范围的,各承办单位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结单》(附件3)、《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4),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在《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5),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承办单位财务机构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由承办单位财务机构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证件。无法联系到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规范档案管理,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案件查处材料、举报人相关证明材料等档案资料,建立有奖举报“一案一档”。
  第十七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资金,从安排的年度环境保护资金中列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一经发现,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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