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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中院开庭审理张守玉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本报讯(通讯员 王竹新) 6月11日至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人张守玉、张守刚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该案19名被告人涉嫌13个罪名、56起违法犯罪事实,涉案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案情十分复杂,在日照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7人合议庭审理,除对案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事实不公开审理外,其他犯罪事实均公开开庭审理。市人民检察院5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27名辩护律师到庭为被告人辩护,庭审历时4天。被告人近亲属、有关部门人员和群众共7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以来,以被告人张守玉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守刚为领导者,以被告人于德强、王权、张守芳、刘刚、张善木、张守峰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日照市海曲西路果品市场非法敛财,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收购方鑫公司、建立金阳市场、经营岚山水产城等,进一步扩充经济势力,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以黑护商,大肆聚敛钱财;将部分非法获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维系犯罪组织生存发展,支付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的医疗费,为组织成员购买车辆,为因犯罪被判刑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组织成员提供资金进行和解等,以商养黑。该组织称霸一方,对日照市主城区及岚山区的水果、猪肉、蔬菜、干海货批发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与生活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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