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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处罚“过马路看手机”,并非小题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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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俐琨/文 王铎/图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的《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文明行为规范,针对“低头玩手机过马路”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借以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条例》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的,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据澎湃新闻)
  时下,在马路上玩手机的“低头族”越来越多,已经造成了不少交通安全事故。
  “开车玩手机”早已被明令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者罚款200元,扣两分。而行人过马路看手机,同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只是尚未被写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地方法规在上位法的范畴内对“马路低头族”设定罚则,在法律依据和效力来源上没有问题。
  当然,处罚不是目的,本质是为了警示教育,减少“低头族”。交警要矫正马路上的“低头族”不能过于依赖罚单,而是应该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设置提示牌、现场引导等方式,帮助行人培养良好的交通习惯。此外,嘉兴市出台的这一条例,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有继续细化的空间。如:对如何判断“马路低头族”违法行为,需出台具体条例,注重把控固定证据,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做到文明执法,方能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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