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在线投稿 -往期报纸 -常见问题 -帮助    
  文章搜索:
公益劳动服务应成社区矫正“标配”
  

杨维立
  是否允许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时,这一问题引起部分与会人员的关注。草案二审稿第45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考虑其个人意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据《新京报》)
  倘若矫正对象愿意参加就参加社区劳动服务,不愿意参加就不参加,如何能改造他们的“三观”?如此一来,必将消解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1月10日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从实施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积极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少数地方“社区服务”流于形式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社区矫正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有很多,包括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足、走过场等,正因此,要求矫正对象应参加社区劳动服务活动更显重要且必要。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矫正措施除了社区劳动服务,还包括日常报告制度、思想汇报制度、请假制度、集中学习等。其中,社区劳动服务是社区矫正不可或缺的事项,应当是矫正对象必须履行的义务。建立矫正对象社区劳动服务机制,保证其切实落实,对提升社区矫正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正确执行刑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都意义重大且深远。
  因此,社区劳动服务应当成为社区矫正的“标配”。在此基础上,将来《社区矫正法》正式出台后,还有必要制定社区劳动服务实施办法,对社区劳动服务的时限如何确定、质量要求、纪律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借鉴法国、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完善奖惩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形成倒逼效应,不断提升社区劳动服务质量和社会效果,确保《社区矫正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本文评论                                        评论数()  更多>>
评论正在加载中...
 发布评论
最大长度:500 还剩:500
更多>>  黄海晨刊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2 版:评天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公益劳动服务应成社区矫正“标配”
版权所有 日照日报社 联系电话:0633-8779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