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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蓝天白云铺陈“法治底色”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审获通过

  本报讯(记者 王霞 王九亮) 10月31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工作程序,《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颁布实施。
  《条例》共五章五十五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五部分,对于持续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规划先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条例》明确了在燃煤污染防治、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实施奖励、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建立完善民用清洁煤炭销售网络和配送中心。
  ——在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化工、制药、饲料加工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城区垃圾中转站,应当按照规定设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在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方面,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道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城市建成区道路、景观绿化地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的要求逐步实施改造,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洁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冲刷清洗作业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同时,《条例》还提出应当建立保护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监管网络,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状况,根据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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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爱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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