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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知识(三)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解决养老之忧

  【案情介绍】
  生老病死是人类生存的自然规律,适用于每一个人,不管是王侯将相还是贩夫走卒,谁都绕不开、躲不过。如何做到老有所养,怎样才能使自己安享晚年是每一个人都要面对的重大人生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显著改善,人均预期寿命逐年提高。伴随而来的是我国老年人口越来越多,社会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养老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在养儿防老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社会养老刚刚起步的大背景下,无子老人的养老问题尤显困难。
  【案情概况】
  赵大爷和侄子赵甲以及赵甲的配偶李乙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经了解得知,赵大爷终身未婚没有子女,现已年近七旬。随着年事渐高,赵大爷越来越感觉到身体大不如从前,经常生病住院,由于身边缺人照顾,感到生活非常不便。于是,赵大爷就想找个人照顾自己,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作为回报将名下一处房产在死后遗赠给对方。经反复考虑,赵大爷认为侄子赵甲夫妇是最合适的人选。一是因为赵甲是自己的亲侄子,双方之间存在着血浓于水的亲情;二是因为赵甲打小在自己跟前长大,和自己比较亲近;三是因为赵甲为人正派,忠厚老实、诚实可靠,值得托付。打定主意后,赵大爷就找到赵甲及其妻子李乙说明了自己的想法,赵甲夫妇听后欣然应允。三人都觉得这是一件关系双方切身利益的大事,马虎不得,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帮助处理,唯如此,才能使双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遂相约一起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案件处理】
  在本公证处,公证员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耐心细致地向赵大爷叔侄以及李乙介绍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有关规定,以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人听完公证员的介绍后,高兴地表示该公证事项正合他们心意,并当即向本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经审查,认为他们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有关要求,遂受理了三人的公证申请。按照赵大爷叔侄以及李乙的请求,公证员代为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自遗赠扶养协议生效之日起,赵甲夫妇赡养赵大爷,照顾赵大爷生活,负责赵大爷的生养死葬,作为回报,赵大爷将名下房产在死亡后遗赠给赵甲夫妇。经依法办理,本公证处为申请人出具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
  案例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主要权利是接受遗赠人的遗赠。遗赠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协议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主要权利是接受扶养人扶养照顾。相较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定效力,这就有效保证了在被扶养人即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能够顺利取得遗赠人遗赠的财产。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被有效剔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等可能影响协议效力的因素,能够顺利生效。
(公证员 张兵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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