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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有“尺子”也要有“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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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印斌/文 王鹏/图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让少年儿童健康茁壮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呵护,尤其需要教师做他们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 (据新华网)
  近年来,由于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教师对学生“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
  教师教育学生、管理学生,是其职责所在。学生良好的习惯离不开教师的教导,学生良好的成长环境更需要教师的维护。事实证明,教师一旦扔掉戒尺,对学生来说,弊大于利。因此,学生违规违纪,必须要管;屡教不改,就得惩戒。
  当然,有了惩戒的“尺子”,教师可以合法合理惩戒,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体罚,惩戒的目的仍要服务于教学。因此,有了“尺子”也要有“尺度”,不能滥用。
  戒尺的尺度应该来自于教师对学生的“温度”,以爱为起点,让教师、学生和家长在“爱”上达成共识,这把教育惩戒的尺子将会助力孩子成长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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