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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成区内允许除夕6时至正月初一 22时和元宵节18时至22时在指定地点燃放,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爆竹)。
  本通告所称城市建成区,是指日照主城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连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黄海区域,以及岚山城区北至坪岚铁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绣针河、东至黄海区域。
  莒县、五莲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二、在允许燃放时间内,严格控制燃放种类和数量,禁止燃放非法、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燃放礼花弹等高烈度烟花爆竹产品。
  烟花爆竹燃放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优先、兼顾方便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酒店在各自管理或者服务的区域内设置并提前公布。
  三、下列地点任何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500米以内;
  (二)距公园、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200米以内;
  (三)距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飞机场净空保护区200米以内;
  (四)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等桥梁隧道部位;
  (五)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等部位,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区域;
  (六)距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 00 米以内;距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 200 米以内;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宗教活动场所;
  (八)距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200米以内;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四、重污染天气III级(含)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强对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对辖区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单位要做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及公园、广场、城市绿地等露天公共场所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监督检查。宣传、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职能管理部门或劝阻人的劝阻实施阻碍、威胁、恐吓等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文明过节,倡导市民移风易俗,以安全环保的方式举行节庆、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通告。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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