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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知识(六)
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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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众多八零后和九零后都已结婚成家,成为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主体。由于所处环境和成长经历的不同甚至是天壤之别,让八零后和九零后的家庭观、婚姻观较之父辈发生了重大变化。受此影响,闪婚闪离对于现在的年轻人来说早已是司空见惯、稀松平常。一旦闹到离婚地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为了令夫妻双方头疼不已但又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甚至两个家庭都会卷入其中,陷入财产争夺大战,导致双方身心俱疲、苦恼不堪。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很多想将财产尤其像房产这样价值较高的财产赠与已婚子女的父母就会犹豫不决,总担心弄不好自己辛苦攒下的积蓄将来会被分割出去。其实,父母会有这样的担心完全可以理解,一方面是自己半生的积蓄,另一方面是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现实。那么,有没有一种好的办法能够有效化解上述父母的这种担心呢?
  【案情概况】
  日前,李先生通过电话向本处寻求帮助。原来,李先生夫妇打算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已婚儿子小李。在和朋友说起此事时,朋友告诉李先生,现在将房产赠与给儿子,该房产就变成了儿子和儿媳妇的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小两口将来离婚,该房产将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届时,现在的儿媳妇可能会分得不小的份额,这样以来,李先生夫妇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搞不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要赠与给儿子的房产位于本市市区的黄金地段,价值早已超过百万,是李先生老两口起早贪黑、辛苦打工挣钱买的,是两个人省吃俭用、节衣缩食半辈子的积蓄。儿子结婚几年来,小两口经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再加上经常听说身边有年轻人离婚。李先生越想越害怕,左顾右盼拿不定主意,遂拨打电话咨询公证处。
  【案件处理】
  公证员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耐心细致地向李先生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并建议可以由李先生夫妇和儿子小李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李先生夫妇将房产只赠与给小李一个人单独所有,为小李一方的财产。然后,李先生夫妇和小李再持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房产转移登记到小李名下。这样以来,既可以顺利实现李先生夫妇将房产赠与给儿子的目的,又可以有效避免所赠与房产成为小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将来被分割的风险。听完公证员的介绍后,李先生非常高兴,当即表示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正能解决其当前困境,并继而向公证员详细了解了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几天之后,李先生夫妇和儿子小李持有关证明材料来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顺利领到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拿到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后,李先生如释重负。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赠与合同申请办理公证,即可借助公证书的法定证明效力有效预防受赠人与配偶就受赠财产归属问题发生争议。
  (公证员 张兵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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