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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知识(七)
遗嘱公证——— 您的家庭财产延续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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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和家庭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保障积累的财富可以安全地传递给后代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本人从事公证工作三十余年,亲身体会到遗嘱公证对个人家庭财产延续的保护起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提高对遗嘱公证重要性的认识刻不容缓。
  笔者在公证工作实践中,发现当事人提供的遗嘱80%以上属于无效遗嘱,如儿子为受益人,为父母代写遗嘱,然后由父母在遗嘱上签字、按指印;在遗嘱打印稿上签名、按指印,而遗嘱未经公证;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等等被确认无效遗嘱。还有相当多数的当事人对一些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了解,仅凭自己的社会经验作为处理家庭财产的依据,导致不能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安全传递给下一代。譬如,如果父母没有立遗嘱明确说明房产只归自己的子女所有,那么父母如在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去世,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遗嘱在诸多遗嘱形式中具有效力方面的绝对优势。在审判实践中,公证遗嘱一般会被确认为有效,除了遗嘱公证具有最强的证据效力,办理遗嘱公证还有如下好处:
  1 .通过法律专业人士——— 公证员对遗嘱的起草、修改及对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遗嘱的有效性,避免遗嘱无效;
  2.遗嘱公证后,遗嘱公证档案作为密卷永久保管,避免了当事人丢失遗嘱的后顾之忧;
  3.可以保证遗嘱内容不被篡改和伪造;
  4.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遗嘱公证全国公证系统联网,可以及时查询到相关信息;
  6.在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其他遗嘱的真实性常常受到质疑,如果发生纠纷,可能还会涉及到笔迹鉴定,进而认定遗嘱的效力,过程繁琐,费时费力。
  从遗产继承过户的角度,公证遗嘱就更显示其优势。
  比如,您在百年之后想要将股权、房产、现金等只留给妻子一人,在您离开后,妻子要想将这些财产进行过户,必须办理遗产继承过户。如果有了公证遗嘱,您的妻子一个人就可以拿着公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而如果仅仅只有自书遗嘱,您的妻子去办理遗产继承过户,需要所有的继承人包括您的妻子均同意这个遗嘱并签字或者做出放弃继承的声明,但凡有一个继承人不同意,或者有一个继承人没到场,或者到场了不同意不签字,那么就无法办理遗产继承。
  这时如果您的妻子要去继承,就要面临打官司。一家人打得反目成仇时有发生。我想这应该是你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用公证的方式立遗嘱是确保遗嘱有效的最佳方式,也是最便捷的方式。
  (公证员 刘文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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