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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知识(八)
及时保全证据 解决当事人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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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详情】
  2019年10月的一天下午,一名男子急匆匆的来到公证处,向我们申请办理一份证据保全公证。经询问得知,该男子承包经营了一个养殖场,养殖鱼和虾。这天下午,由于附近一家企业新上的高压电路接电,需要停电,当地的电业主管部门没有事先告知该养殖户提前做好前期准备,导致了养殖场内南美白对虾和大菱鲆大面积死亡,其中死亡的南美白对虾约二千公斤,死亡的大菱鲆约七百五十公斤。该男士称这个养殖场就是他们家的主要经济来源,这次意外事故给他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男士想到了公证处。
  【案例分析】
  尽管已经到了下午下班时间,但鉴于该证据保全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如果不及时去现场固定证据当事人的损失可能会继续扩大,我处仍然指派两名公证人员跟当事人来到了事发现场及时的为其进行了证据保全。看到自己的权益有了公证的保障,当事人向我们满意的答谢,我们公证人员心中更是由衷的高兴。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在解决纠纷或诉讼的过程中,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据的,公证证据即被采用,所以保全证据公证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普通的证据保全公证,但是由于我们公证人员及时办理为当事人减少了大量损失,最终让当事人心中的一块石头落了地,正当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据保全具有一般性,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通过发挥公证所特有的职能作用,不仅能保证社会公众利益和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体现执政为民,维护政府形象,树立政府权威,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影响甚大。
  (公证员 王丽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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