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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楼不便、卫生间湿滑、家具锐角可能碰伤老人……普通家庭住宅因为缺少适老化设计,给老人的生活带来种种不便,甚至带来危险与伤害。对家庭住宅进行适老化改造,让老人住得更加便利和安全,成为人们对居家养老的新期待。
居家适老化改造到底改些啥?
  

 
地面、门、如厕洗浴七类改造内容细化成 30 项
  近日,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等9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提出在2020年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产业扶持,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培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有效满足城乡老年人家庭的居家养老需求。
  《指导意见》列出了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所列项目分为基础类和可选类,涵盖了地面、门、卧室、如厕洗浴设备、厨房设备、物理环境以及老年用品配置七类30项改造内容,包括7项基础项目以及23项可选项目。并且强调,要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和层层加码,杜绝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改善老年人住房内外的生活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基础类项目是政府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予以补助支持的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是改造和配置的基本内容,共有7项。
  其中,地面改造要求在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进行防滑处理及高差处理。铺设防滑砖或者防滑地胶,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同时,铺设水泥坡道或者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保证路面平滑、无高差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卧室改造则要求安装床边护栏或抓杆,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保证老年人睡眠和活动安全。
  如厕洗浴设备改造要求进行蹲便器改坐便器,以此减轻蹲姿造成的腿部压力,避免老年人如厕时摔倒,方便乘轮椅老年人使用。同时,要求配置淋浴椅,辅助老年人洗澡用,避免滑倒。
  老年用品配置方面,则要求配置手杖及防走失装饰。手杖用于辅助老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四脚手杖、凳拐等;防走失装饰用于监测失智老年人或其他精神障碍老年人定位,避免老年人走失,包括防走失手环、防走失胸卡等。
  可选类项目则是可以用老人自主付费购买的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包括地面平整硬化、门槛衣橱、平开门改为推拉门、安装闪光振动门铃、厨房台面改造高度、加设中部柜等23个具体项目。

财政补贴加社会捐赠解决特殊困难老年急需项目
  文件提出,应坚持需求导向,政府重点支持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最迫切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主要指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等。如果地方有条件,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等。
  改造内容确定了,那么资金从哪里来?具体怎么实施?
  《指导意见》指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最急需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将通过财政补贴、社会捐赠等方式予以必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事项列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内容和购买费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同时,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赠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探索建立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居家适老化改造并上门提供照料服务,实现机构养老与居家社区养老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养老机构享受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延伸至家庭养老床位。
  在居家改造的同时,还将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统筹衔接,根据实际情况,改善小区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宜居环境。
  《指导意见》还提出,政府支持装修装饰、家政服务、物业等相关领域企业主体拓展适老化改造业务,积极培育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持续提升,符合条件的从事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也要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激发老年人家庭的改造意愿和消费潜能,引导开展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及安全需要的设施改造和老年用品配置,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需求,方便家庭成员照料服务,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

居住权入法 老年人“以房养老”更安心
  《民法典》的物权编专门增加了居住权的制度,来解决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的需求。这里首先排除了一些投资性需求,防止有人利用居住权制度来绕开现在的土地制度。对于居住权来讲,更大的一个制度功能就是解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
  居住权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以房养老”一度是社会热点话题。有的老年人,想把房子卖出去或者抵押给银行准备“以房养老”,但又不太放心,担心一旦失去房屋产权,将无房可住;还有一些机构以“以房养老”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人财两空。如果双方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并且这一权利在老人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老人一旦给亲戚或指定人员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亲属或指定人员仍享有居住权。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亲属或指定人员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
  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
  此外,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在合同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内不能收回,避免了租赁合同解除的不稳定情况,在居住权受到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直接行使物权请求权,并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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