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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冷链食品不提供消毒证明不能上市销售

  11月9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
  方案要求,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可追溯,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在进口冷链食品首次与我境内人员接触前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海关部门组织指导督促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
  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冷库接受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如实记录并核对集装箱号及铅封号,做好货物的出入库记录,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对从口岸放行的进口冷链食品,在社会冷库或企业冷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如未消毒,则在掏箱卸货时,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做到所有进入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市场监管部门则负责做好现场检查和索票索证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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