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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种犬在日照城区禁养
违者予以没收,按每只犬二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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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 辰爱民 报道
  本报讯 为规范我市养犬管理,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保障市民人身安全,根据《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城市建成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大型犬是指标准体高超过60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且体长超过100厘米(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的犬只。
  烈性犬包括藏獒、狼青、德牧、牛头梗等41种,含其他獒犬以及含有上述犬血统的杂交犬。
  主城区城市建成区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连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黄海的区域。
  岚山城区城市建成区,北至坪岚铁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绣针河、东至黄海的区域。
  莒县、五莲县人民政府自行划定城市建成区,并向社会公布。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日常生活。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可以按照每只犬二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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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爱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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