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12至14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可追刑责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2月22日至26日在京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在21日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法律案相关情况,并回应了破解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制食品浪费、规范“人脸识别”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12—14周岁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应负刑责
记者会上,岳仲明介绍了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情况。
他说,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了有关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关规定。他介绍,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他还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完善了冒名顶替犯罪规定,进一步明确和从重惩治组织、指使或者参与冒名顶替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加大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在草案提高污染环境罪法定刑的基础上,对一些加重情形的具体适用条件作修改,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包括的严重情形更广,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
记者从会上获悉,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共收到 2 5 3 0 人提出的 8 49 1 条意见。
主要意见有:一是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除致人死亡的情形外,建议增加致人重伤的规定。二是建议在立法上,对人工驯养的动物与野生动物区别对待。三是建议完善对冒名顶替行为的惩治。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监察官法草案将首次审议
岳仲明说,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法律案有8件,分别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监察官法草案、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以及兵役法修订草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
他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立法工作,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研究起草了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拟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他说,制定反食品浪费法,目的是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据悉,草案共32条,不分章节,分别对食品、食品浪费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餐饮浪费表现为对食品、食物、粮食的浪费,涉及食用、销售、加工、储运、收获等多个环节。
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主要针对实践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餐饮环节为切入点,聚焦食品消费、销售环节反浪费、促节约、严管控,同时注重处理好与正在起草的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有关法律的关系,对减少粮食、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浪费作出原则性规定。
他同时提到,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列入明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
此外,为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研究起草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拟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根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起草了监察官法草案,拟由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提请审议,常委会会议上,有关方面负责人将对草案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家庭教育法、印花税法等提上明年立法日程
据介绍,截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20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8件,修改法律9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0件。
岳仲明说,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明年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
岳仲明介绍,行政处罚法(修改)、动物防疫法(修改)、乡村振兴促进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案,明年安排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争取早日出台。
对于明年预安排的重点立法工作,岳仲明介绍,将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反垄断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期货法、印花税法、家庭教育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湿地保护法、法律援助法、社会救助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
“戴着头盔看房”等有关“人脸识别”的热点层出不穷,公众对如何规范“人脸识别”等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较为关注。此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岳仲明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民法典有关规定基础上,细化、充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则,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最小范围。
“草案还对处理包括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岳仲明说,“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许多新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就有关问题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
(综合新华社、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