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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2月1日起
日照主城区、岚山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全媒体记者 刘彦美 实习生 朱秀华 报道
  本报讯 12月2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对《办法》进行了全面解读。
  《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的禁燃时间与2019年、2020年通告有所调整。

禁限燃放区域:日照主城区、岚山城区
  《办法》共四章29条,涵盖了立法目的、职责任务、禁限燃区域、燃放管理、法律责任等。
  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重大事项。明确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对有关部门职责以及乡镇、街道、居委会等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及宣传工作作出了规定。
  规定了烟花爆竹经营要求。《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批准新的零售点,已经批准的到期不再延续。
  划定了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授权,借鉴外地普遍做法,《办法》采取了“禁、放结合,放中有限”的管理模式。即明确日照主城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连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黄海的区域)、岚山城区(北至坪岚铁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绣针河、东至黄海的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莒县、五莲县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同时明确,涉及安全的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山林等八类区域,以及中高考、重污染天气期间全面禁放。明确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划定禁限放区域。明确举办焰火晚会等要按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规定了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禁止的事项。
  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提供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破坏环境卫生的情形。

禁限燃放时间:禁限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
  2019年市政府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底,即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3月6日),城市建成区划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尊重传统民俗,在小年(腊月二十三、二十四)6时至22时、除夕6时至正月初一22时和元宵节18时至22时时间段内,允许在专门设置的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
  市政府2020年通告进一步压缩了可燃放的时间,规定城市建成区划定区域内允许除夕6时至正月初一22时和元宵节18时至22时在指定地点燃放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办法》对禁限燃放的要求进一步从严从紧,规定在划定的主城区和岚山城区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其划定的禁燃区域与2019年、2020年限放区域一致。

违法处罚:四种违法燃放行为将受罚
  《办法》中具体规定了违法燃放、破坏环境卫生、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提供燃放服务等四种具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违法燃放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破坏环境卫生法律责任。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完毕后,未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法律责任。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燃放服务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办法》规定,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以能够真实反映违法燃放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行为人及燃放行为的视频、图片等向公安机关举报。
  另据了解,自2019年实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措施以来,2019年春节期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指标同比下降13.6%,2020年也略有下降,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改善的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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