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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新规3月1日实施
划定7条红线明确惩戒尺度

  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
  《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分析称,《规则》为教师依法依规进行教育惩戒提供了依据,也厘清了惩戒与体罚之间的边界,对惩戒的实施范围作了更明确的界定。
  ●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 惩戒不同于体罚。惩戒是让一些可能犯了错的学生通过适当方式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是让学生主动认识并改正自己错误的一种手段;而体罚则是单纯制造身体痛苦让学生被迫服从的行为,在现实中往往会起反作用
  ● 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和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及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

清晰界定教育惩戒
着重强调育人属性
  近年来,因教育惩戒引发的社会事件频频引起各界争议。一方面,有的学生因为被过度惩戒而产生心理阴影;另一方面,也有老师由于惩戒学生,受到过度处分。
  对于教育惩戒,老师、学生和家长三方展开了“拉锯”。归根结底,是因为教育惩戒权的定义和边界模糊。
  如今,《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据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9年《规则》起草,共收到来自社会的6400多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从调查数据来看,基层校长、教师普遍希望国家明确惩戒规则,大多数家长也对此表示支持。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看来,惩戒不应是简单的处罚,而是应该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据程方平介绍,我国近代对于教育惩戒的态度往往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惩戒是一件自然的事,也较少有争议,这是因为学生和家长对教师有一种信任,许多家长也信奉“严师出高徒”“不打不成才”。随着赏识教育、激励教育的提出,一些教师对此产生了误解,开始无条件地鼓励甚至“讨好”学生。随着近年来一些极端事件曝出,许多教师对惩戒学生“闻之色变”,不愿管也不敢去管教学生了,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规则》的出台,给广大教师吃了一剂“定心丸”。

划定红线明确尺度
教育惩戒不是体罚
  《规则》出台后,有学生家长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孩子大了,一般的言语批评教育可能很难起到效果,《规则》的出台会不会让惩戒变成对孩子的处罚?”程方平解释说:“惩戒不同于体罚。惩戒是让一些可能犯了错的学生通过适当方式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是让学生主动认识并改正自己错误的一种手段;而体罚则是单纯制造身体痛苦让学生被迫服从的行为,在现实中往往会起反作用。”
  对于惩戒的尺度,《规则》划定了七条“红线”,以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
  首先是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其次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再者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还包括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最后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此外,《规则》还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出具体化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释说,不服从,指学生主观不完成其基本的学习任务;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学生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侵犯权益,指学生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规则》,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其中,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可以由教师当场作出,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较重和严重教育惩戒则由校方作出,并应及时通知家长。《规则》还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慎用善用惩戒制度
立德树人任重道远
  但在现实中,可能有老师把戒尺一类的东西交给学生,让他们在犯错时自己打自己,轻重由自己掌握,这种情况下,教师算不算越过了红线?成立学习小组是目前很多学校的做法,老师任命的小组长为了提高小组成绩,让学生抄作业或者用其他方式惩戒学生,这种情况又该如何看待?
  在程方平看来,惩戒制度永远不应首先使用或者必须使用,《规则》只是强调教师有这样的权利。教师可能在舆论当中处于弱势,但相对于家长和学生来说还是处于强势地位,一定要谨慎使用惩戒权,明确区分虐待和惩戒。一名合格的教师,一定会通过多种方式同学生和家长沟通交流,教育学生的方式也不止惩戒这一种。
  储朝晖提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教师应根据自己对学生的了解,对不同的学生以不同的方式使用惩戒,学生性格特征、过错过程、动机与效果、心理状态等因素都应该作为惩戒实施的背景条件加以考虑。
  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要想真正发挥好教育惩戒的作用,仅靠教师一方还远远不够。
  程方平说,各地学校和教育部门也应负起责任,及时组织教师培训,学习《规则》相关内容。
  储朝晖说,面对举报,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此外,在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到教师与学生权利的同等保护,这也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在储朝晖看来,《规则》的发布是一个新起点,关键还在于落实好。在探索的过程中,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和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及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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