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在线投稿 -往期报纸 -常见问题 -帮助    
  文章搜索:
《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成区内
■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犬只牵引绳不超过两米
■禁止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全媒体记者 刘彦美
  1月28日,市新闻办举行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和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日照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关于养犬管理的一部政府规章。

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大型犬
  《办法》共七章五十一条,对我市犬只免疫登记、经营诊疗、防疫、收容处置、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办法》更加注重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包括主城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盐铁路(原青连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黄海的区域;岚山城区:北至坪岚铁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绣针河、东至黄海的区域;五莲、莒县人民政府依据县城建成区域自行划定重点管理区。在《办法》施行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情况,对重点管理区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捕捉流浪犬,扑杀狂犬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设置、管理,依法查处涉犬违法行为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妨害城市管理以及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控制、无害化处理,配合公安机关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并缴纳管理服务费。办法对养犬管理源头作了规范。规定了养犬的基本条件。居民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单位的集体宿舍区不得养犬。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材料,携犬办理信息登记,办理犬证和相关手续。养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十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实施养犬缴费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养犬的,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额度由省政府批复后对社会公布。
  养犬扰民、影响公共秩序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办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居民养犬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禁止占用公用区域养犬,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规定了义务性行为。主要包括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引绳(链)牵领,主动远离他人,即时清除犬粪等。规定了禁止养犬及携犬进入的区域。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的集体宿舍区、室内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外公共健身区、休闲娱乐区等。增加了禁养犬的品种。按照前期调研并征求群众意见,将马里奴阿犬、中国细犬、黑狼犬列入禁养犬名录。
集中登记办证时间:5月1日至8月31日
  《实施方案》是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部门责任,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养犬管理宣传、筹备及集中整治等工作。
  《实施方案》制定了我市重点管理区内要实现“三个三”的工作目标,即:一年内《办法》社区宣传知晓率、免疫犬只建档率、养犬登记办证率达到“三个100%”;社会面上的流浪犬问题、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问题、禁犬区域场所内携犬遛犬问题“三个基本解决”;遛犬不按规定牵领问题、携犬出户不即时清除犬粪问题、涉犬纠纷问题“三个明显减少”。一般管理区内,做好犬只免疫、烈性犬大型犬管理等文明规范工作。
  《实施方案》分四个步骤推进:自即日起至4月30日为宣传筹备阶段。各区县(管委)、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多层面、广角度、全方位的集中宣传活动,并完成养犬管理系统建设、设立“一站式”免疫登记服务点、成立工作专班、建设犬只收容留检所等筹备工作。
  5月1日至8月31日为集中登记办证阶段。5月1日起,正式启动犬只登记和犬证办理工作,采取现场服务、网络服务、预约服务等方式,受理审核养犬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后,服务点负责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发放智能犬牌,并做好信息登记、证件办理等工作。
  9 月 1 日至9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联合整治行动。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自10月1日起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巩固整治成果,常态化开展执法,推动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养犬人需在指定免疫点为犬只免疫
  距离《办法》正式实施还有3个多月,提醒养犬居民要提前妥善处置违规饲养的犬只,在指定免疫点为犬只免疫,培养文明养犬的好习惯。
  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居民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户居住住所。在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同一住所养犬数量不得超过两只。在此,希望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养犬人,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将禁养和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采取转让、委托寄养、送交犬只收容所等方式妥善处置。
  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是强制性规定,也是办理犬证的先决条件。为保障狂犬疫苗效果,必须在指定免疫点定期为犬只免疫。目前,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已确定并公布了第一批17家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作为犬类狂犬病指定免疫点,并监制了统一的免疫证、免疫档案等。犬只在指定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获得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证。
  希望各位养犬居民,遵守社会公德,按照《办法》要求和规定,规范养犬行为,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养成遛犬拴绳、自觉清理犬粪等文明习惯,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营造更加放心、舒心的生活环境。

这些违反养犬规定行为要追责
  违反养犬管理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登记管理的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年度签注;在重点管理区内同一住所实际饲养犬只数量超过两只;未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智能项圈,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禁止养犬规定的法律责任。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可以按照每只犬二千元以下并处罚款。
  违反免疫管理的法律责任。未按时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责任。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进入电梯间未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引起他人恐慌时不改正;携带犬只进入禁犬区域和场所等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公共区域内养犬规范的法律责任。在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未由成年人使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束犬绳链牵领;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粪;携犬在禁犬区域内活动等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文评论                                        评论数()  更多>>
评论正在加载中...
 发布评论
最大长度:500 还剩:500
更多>>  黄海晨刊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4 版:爱日照】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日照日报社 联系电话:0633-8779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