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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新规来了,哪些你最关心
学校教师不能伤害侮辱学生,高空抛掷物品入刑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新规也将从3月起施行。刑责年龄底线降至12周岁、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惩戒学生可以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法治有温度,社会更进步。

刑事责任年龄调整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3月1日起施行,涉及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疫情防控、金融市场乱象等社会热点。
  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修正案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刑罚;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着力打击药品“黑作坊”,将高空抛物、抢公交车方向盘、“冒名顶替上大学”等写入刑法。

外逃贪官可适用缺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述《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出细化。其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
  另外,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绑架、抢劫、爆炸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恶劣、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

教育惩戒新规禁止教师七类行为
  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从3月1日起实施,新规划定了7条红线明确惩戒尺度。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依照新规,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等。

取消供水供电等环节不合理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3月1日起施行。
  意见要求,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这其中包括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等等。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启用
  进入3月,老百姓看病就医也有新变化。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启用。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次调整高度重视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品的保障工作,将利巴韦林注射液、阿比多尔颗粒等药品调入目录,最新版国家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所列药品已被全部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此外,通过本次目录调整,共119种药品被新增进入目录,不少独家药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患者的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今后排污不能任性
  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比如,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
  在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进行了严格规定。比如,对无证排污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招聘信息不含歧视性内容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其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规定还要求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本报综合新华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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