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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90家实体店承诺“无理由退货”
  

全媒体记者 王娟
  日前,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全市首批共90家向社会公开承诺实行无理由退货的实体店名单。消费者线下购买这些实体店的商品在一定时限内享受“无理由退货”。
  据悉,为加强全市消费环境建设,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激发消费活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照市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积极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目前,全市首批90家实体店按照“自愿承诺,承诺即践诺,接受监督约束”的原则,主动作出无理由退货承诺。其中,东港区28家,岚山区17家,莒县8家,五莲8家,经开区20家,高新区6家,山海天3家。
  记者了解到,《指引》对退货时限、退货条件、哪些情况不予退货等相关内容作出了要求。

  线下无理由退货时限不少于7日
  《指引》要求,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时限,退货时限一般不少于7日。
  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出具消费凭证次日起计算。
  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提升消费体验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线下无理由退货细则应醒目明示
  《指引》要求,经营者应将承诺具体内容、“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以及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流程和相关说明,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为消费者提供指引。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应特别显著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

  退货应不影响二次销售
  《指引》明确了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损不污,不影响二次销售。
  同时应当连同商品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包装等一同退回。经营者应当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商品价款。

  恶意行为可不予退货
  《指引》明确,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不履行承诺将予以撤销
  《指引》规定,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将予以撤销并公布,并停止使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志标识。
  消费者若发现名单中90家实体店有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可拨打电话12345(12315)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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