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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
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核心(芯)等宣传
不得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等作误导宣传

  全媒体记者 房姿辰报道
  本报讯 近日,为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发布提醒告诫。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核心(芯)”“绝版”“顶级”“至尊”“楼王”等绝对化用语;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真实,面积应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不得含有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不得发布含有或涉及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内容的广告;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代理销售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等事项(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除外)。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内容。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针对房地产广告发布、经营情况开展自查,逐一审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大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监测力度,对不执行广告发布规定,疏于管理,发布违法虚假广告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全媒体记者 房姿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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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爱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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