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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拒不改正者最高罚款10000元
  

全媒体记者 李珊 报道
  本报讯 为切实解决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8月2日,莒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莒县公安局、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莒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发布通告,对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事项,最高罚款10000元。
  通告指出,严禁在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主管单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对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莒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工作,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各乡镇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广泛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严重危害性,加强本辖区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支持配合做好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违法行为,可向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举报(举报电话,公安部门:110;消防部门:119)。
  对妨碍、阻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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