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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向停车场乱收费“亮剑”

  本报讯 8月17日,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服务收费行为管理,规范莒县停车场服务收费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就规范停车场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各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或张贴收费公示表,标明收费单位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限、优惠减免停放条件、12315/12345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公示板(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停车服务收费优惠减免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服务车,以及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残疾证)、国家和省有其他明确规定的车辆免收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价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变动时要及时变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要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公示标准收费。
  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或通过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操纵机动车停放服务市场价格,扰乱机动车停放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损害车主利益。
  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必须应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的收费项目、标准必须与实际服务收费项目、公示标准一致。
  自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改正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全媒体记者 隋言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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