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在线投稿 -往期报纸 -常见问题 -帮助    
  文章搜索:
央行等三部门拟公告规范人民币买卖活动
只有三类人民币可以买卖
图片
  

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现在的管理要求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近年来管理实践来看,《通知》中部分内容不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要求。比如,经营、装帧人民币审批内容已经失效。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取消后,与之相关的3条内容已经失效。《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处罚权,《通知》中3条处罚和管理内容不再适用。
  《通知》规定“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这一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管理需要。自2016年起,人民银行通过合理提高发行数量、成卷兑换等措施,公众能够比较方便地获得普通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已经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炒作现象得到有效治理。而且,为适应新的货币流通形势,未来普通纪念币主要发挥纪念功能,公众兑换到普通纪念币后,短期交流、买卖的需求逐渐增多。

明确三类人民币可以买卖
  8月23日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人民币买卖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币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对于不符合人民币生产质量标准的流通人民币,持有人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兑换。
  同时,取消了“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

不得借助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征求意见稿》要求,人民币买卖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各类纪念章等不得称为人民币、纪念币
  《征求意见稿》对人民币买卖活动的宣传和广告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布人民币买卖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宣传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销售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利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包装、证书、宣传资料等任何附属品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行徽及行长签名等。不得偷换概念或使用模糊表述使人误认为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名义;不得含有对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各类纪念章、纪念券、金等,不是法定货币,不得称之为人民币、纪念币,不得使用货币单位,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
  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关注 /
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等相近的仿制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境外货币作为商品买卖参照相关管理。未得到境外货币发行当局授权的,不得使用官方兑换等广告语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人民币与境外货币等面额兑换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买卖行为不得扰乱境内钱币市场秩序。将外币作为商品进口的,应按照规定履行报关手续。
  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北京青年报)

 本文评论                                        评论数()  更多>>
评论正在加载中...
 发布评论
最大长度:500 还剩:500
更多>>  黄海晨刊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10 版:热点】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只有三类人民币可以买卖
版权所有 日照日报社 联系电话:0633-8779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