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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

  全媒体记者 李珊 报道
  本报讯 5月19日,日照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对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工作要求等做出规定。
  通知指出,社会服务机构是参与国家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救助等公共服务事业的重要力量。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是进一步规范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了12种违规情形: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通知针对不同违规情形规定了不同的规范管理方式:对存在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规范管理;存在上述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规范管理;存在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规范管理。
  通知要求,专项行动总体分为三个阶段:6月底前,各社会服务机构在党建责任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积极对照检查任务明确的具体情形开展自查工作;8月中旬前,各社会服务机构在党建责任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完成整改工作;11月底前,市、县民政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不低于5%、3%的比例,联合有关党建责任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实施专项抽查,抽查重点为医疗、志愿服务、养老机构等。
  通知还对提高认识、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宣传、情况报送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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