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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过审查,正式批准了《日照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是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共六章四十九条,包含总则、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停车秩序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泊位、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条例》要求,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停车场露天设置的,除出入口外,其他区域应当与道路安全隔离。新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有访客、物流配送车辆停车泊位,商业建筑应当有货物装卸、接送客人的临时停车泊位。老旧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可以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设置临时停靠通道,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即停即走泊位,减少对周边道路交通影响。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可以充分挖掘停车资源,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等。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交通标志,规定停车时间。住宅小区现有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安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鼓励将主要景区(点)、金融服务点等服务设施以及红色与特色旅游线路纳入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景区(点)、停车场、服务设施等元素有机融合、信息共享。推广应用快速收费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涉密及重点安保单位、企业生产区域等除外)停车场应当对社会错时开放共享。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住宅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老旧住宅小区周边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夜间免费向社会开放。
  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外,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配建停车场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军车、警车、消防车、行政执法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在执行公务时实行免费停放。
  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全媒体记者 李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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