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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摄引争议到底在争什么

  今年,在影院观影时手机拍摄银幕画面的“屏摄”行为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屏摄只是分享记录,不用作商业用途”,没必要被禁止;部分影院、媒体人、影迷则公开表达了抵制与谴责。观察“屏摄”争议,就必须厘清以下问题:“屏摄”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法律和公序良俗两个层面该如何界定?应该形成怎样的共识?
  明星屏摄引热议
  “屏摄”到底是什么?顾名思义,屏摄行为由“摄影”和“录制”构成,“摄影”指拍摄了放映中的电影作品的一帧或不连续的数帧,“录制”则指录制了放映中的电影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连续帧)。通俗来讲,在观影过程中对着银幕拍的任何一张静态照片、任何一个动态小视频,都算屏摄。与“随手拍”相伴的,通常还有“随手发”到网络中,这直接导致了影片内容的泄露和流传。
  2月15日下午,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发长文分享春节档电影《飞驰人生2》的观后感,文章内配发了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影片画面,由此引发了“屏摄”争议,相关话题迅速冲上热搜第一。引发争议后,薛之谦还以打油诗回应称“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对于“屏摄”引发的争议,有网友将2024年戏称为“盗摄元年”,表示拒绝屏摄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带头屏摄,确有不妥,“既不尊重电影,也不尊重观众”。也有观点认为,几张照片根本起不到任何剧透效果,也没有用此牟利,所以构不成侵权。因涉及“屏摄”问题,多位业内人士在微博上表达了反对的观点。
  屏摄是否涉嫌违法
  在法律层面讲,屏摄是否被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以下简称“第31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屏摄行为有可能是摄影,也有可能是录音录像,由此,屏摄行为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所禁止的。不过,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未附相关规范性解释文件,而“第31条”针对公众屏摄行为并未赋予行政部门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的权限,亦未赋予影院作为权利主体可操作性的诉权,因此,无论从具有拘束力的正式解释(有权解释)层面,还是从具有执行力的执法案例、司法判例层面,都没有相关典范可寻,进而无法明确该规范的规制范围,大部分影院对待屏摄人员的处理方法相对温和,执行力度尚未有清晰体现。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著作权法》第10条也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多项权利,“在影院的屏摄行为,包括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的行为,都属于复制,所以屏摄行为有可能带来后续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今年2月7日,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发布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公益广告,广告片中也明确指出“观看过程,放下手机,不要摄屏”。
  尽快超越模糊认识
  上述受访的法律界人士表示,在影院屏摄可能会涉及的侵权问题,主要看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知识产权保护法》有一个合理使用的概念,一般说小范围自己拍,不去用于商业目的,可能会被视为一种合理使用。但是这种就比较模糊,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许多屏摄的观众而言,主要有两个观点,一是“我不知道是否侵权”,二是“我就是拍一些发发朋友圈,未用于商业目的”,这样的模糊认识,让屏摄泛滥且引起争议。
  另外,过分强调电影的社交属性,也让许多观众举起手机屏摄并发到朋友圈。对于部分观众而言,屏摄就跟出门旅游拍风景一样,代表的是一种记录和在场,发到朋友圈和社交平台,就是在分享生活,他们屏摄的初衷是记录和分享,并不是带着恶意的,这与在电影院里盗摄全片、做成“枪版”非法售卖的盗版商的动机存在根本区别,所以无论是片方还是影院,对待盗摄“枪版”的行为会重拳出击,对于普通观众的屏摄行为只能温和地教育,或者在看到屏摄时劝删。
  今年领跑春节档的《热辣滚烫》遭遇的屏摄困扰相当严重。映前“贾玲变瘦100斤”已经拉满了神秘值,大年初一影片正式上映后,瘦版贾玲的屏摄图迅速传遍全网。这本是电影的一大看点,却因为屏摄被剧透,让还没看电影的观众提前看到了结尾,失去了在电影院里和角色一起成长、在电影院里看到奇迹诞生的新鲜和惊喜,影响了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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