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一批新规将开始施行,涉及食品安全、快递管理、养老保险和医保缴费等,哪一项与你有关?
明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自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根据《指南》和《大纲》的相关要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掌握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重要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规定,以及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等有关要求。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对瞒报事故等情况做出明确界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对人员“上一年年收入”做出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做出明确的界定。
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公司资产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共8章52条,重点规定了完善档案工作机制、规范档案收集管理、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细化开放利用措施等内容。
完善电力现货市场规则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通知》提到,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完善现货市场规则,适当放宽市场限价,引导实现调峰功能,调峰及顶峰、调峰容量等具有类似功能的市场不再运行。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执行。
《规定》提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登记程序、对已立案调查的企业依法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
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法律效力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决定》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的职责。
山东:房屋装修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房屋装修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不得用于施工。(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