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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空白!《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匿名举报也可获得奖励

  矿山等单位应建立内部举报制度,举报核查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调取证据……为了鼓励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活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山东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举报人可实名也可匿名举报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协调机制,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处理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推动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面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举报网址、电话、通讯地址、办公地点等各类举报渠道,并加强宣传。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且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或者有效联系方式。鼓励、支持实名举报。
  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并可以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举报对象。针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定类型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套用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大范围或者无差别举报的,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材料。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对象不明确或者举报事项不具体的;举报事项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举报等途径处理,或者已经处理完毕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未提供明确的证据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举报人对核查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提请复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涉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事项,可以提级核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本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转交下级部门核查。
  在举报核查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收集、固定有关的证据,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查证。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依法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按照事故等级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举报事项核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举报事项、核查过程、核查事实、核查结论、处理措施或者处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举报事项核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办结后,应当及时向举报人答复处理结果。
  举报人对核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获知核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举报事项核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举报人。经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核查机关补充证据或者重新核查,也可以直接组织核查。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核查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有功举报人奖励。

矿山等单位应建立内部举报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城镇燃气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举报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安全生产举报公告牌,列明举报奖励政策以及举报渠道。鼓励、支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内部举报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举报数据的分析、整理、研究和利用,并及时将举报材料、举报核查报告等立卷归档。
  办法还对公职人员泄露举报内容、违规领取奖励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方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规举报的行为,以及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举报对象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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