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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不得采取溺爱放任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

  “针对家庭教育实践中父亲缺位的普遍现象,条例规定父亲、母亲应当共同发挥在未成年子女成长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突出父母的言传身教、亲情陪伴。”7月25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明确提出,父母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会后,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国典说,从制度层面看,我省迫切需要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精神,结合山东实际,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原则、内容和方式方法,家庭教育工作机制,政府、学校、社会的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等内容,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条例坚持系统思维,着力完善家庭教育体制机制,夯实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旨在凝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各方合力。
  针对教育“内卷”现象和普遍的家长焦虑,条例明确全社会应当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观,作出优化教育环境和社会风气的倡导;同时引导父母理性对待未成年人的成绩和兴趣,用全面、客观和发展的眼光评价未成年人。
  石晓介绍,条例细化补充家庭教育的指引内容和方式方法,既明确了亲自养育、共同参与、潜移默化等10项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又规定不得采取溺爱、放任等不适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优化补强家庭教育制度供给,条例还专设“特别促进”一章,充分发挥民政、公安、教育行政、检察院、法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为留守、困境、涉案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特别促进措施。
  省妇联副主席岳利娟说,将充分发挥妇联系统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作用,加强对社区和村家长学校等指导服务站点的指导,持续深入加强文明家庭建设;同时,结合“爱心妈妈”结对关爱行动,尽力为留守、困境、涉案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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