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路海)日前,市质监局、财政局、住建局、金融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我市创新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落实电梯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促进电梯安全管理,减轻责任主体经济负担,化解社会矛盾。
《意见》强调,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坚持3项原则。一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强政府引导,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科学、有效、有序开展。由具备资质、信誉好、实力强、服务优的专业公司市场化运作。二是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先期在学校、医院、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试点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期间为2018年全年。在此基础上,稳步在全市推开。三是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根据电梯参数、使用性质及安全状况等,实行不同费率的差异化保险。
《意见》提出了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3个阶段工作目标。一是到2018年底,力争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电梯参保率达到80%以上;二是到2019年底,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电梯参保率力争达到100%,并向居民住宅小区推进;三是到2020年底基本覆盖全市在用电梯,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
《意见》明确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4项内容。一是投保范围为本市范围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二是投保主体为电梯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使用单位),每年投保1次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三是明确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投保主体)使用管理的电梯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乘梯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投保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承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四是明确保费标准。由承保保险公司按照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