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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平市场竞争 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的重要宗旨。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力度,增设“权益保护”专章(第八章),含有七条10款(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等等;特别是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近年来,受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影响,市场需求低迷导致部分企业经营困难,账款回收期延长,企业间资金拖欠现象较为普遍,部分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项目也存在拖欠项目资金或费用的现象,特别是大企业拖欠小微企业货款或服务费用现象更为普遍,小微企业反映强烈,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在近年两会提案中,也有人大代表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建议。在2015年国务院组织开展的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中,所督查的14个省(区、市)均反映了部分大企业拖欠小微企业资金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资金拖欠更是对中小企业资金运转和生产经营造成沉重压力,加剧了小微企业资金困境,严重影响小微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危及小微企业的生存,也严重干扰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环境,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对此,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企业之间资金相互拖欠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提出的“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要求,组织开展了《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微企业资金政策研究》,并对制造业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了有关问卷调查。调查显示,企业之间、特别是大企业拖欠小微企业资金情况十分严重,近六成的企业存在被买方拖欠货款的情况,拖欠问题直接导致约有五成的企业拖欠其他企业账款、近两成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
  从调查情况看,大企业拖欠小微企业资金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公平交易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防止大企业拖欠小企业资金方面,国内尚无专门立法,仅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反垄断法》中对履约、诚实守信等有原则性表述,对具体拖欠行为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缺乏具体的处罚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企业与小微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必须依靠法律给予制度保障。按照“合同自由原则”,企业有选择合同对象、是否签订合同、决定合同内容(包括货款的支付日期、支付方法等)、合同签订方式的自由。如果不对“合同自由原则”加以一定的限制,处于市场优势地位者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导致不公正的交易,损害处于弱势地位者的利益。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法律,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特别是制定专门法律来规范和解决企业间资金支付和拖欠问题,防止大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小微企业的利益。《欧盟关于打击商业交易中延迟支付的法令》《英国延迟支付商业债务(利息)法案》《德国加速到期支付法》《美国及时付款法》《日本防止拖延支付转包费法》和《日本防止拖延支付政府合同费法》等,都对市场主体之间的拖欠行为、支付责任及相关处罚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公平交易,保护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
  另外,在促进中小企业相关法律中,许多国家对大企业拖延支付小企业资金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如《印度中小微企业发展法》设有“防止对小微企业延迟付款的规定”专章,对买方付款责任、应付款项及利息支付、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如《韩国促进大中小企业合作法》设有“委托交易的公平性”专章,对委托企业向受托企业支付货款日期及罚息、货品检验的合理化、技术数据保管和保密、争议调解等,也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谋求交易的正当化,采取防止配套承包费迟延支付,促进交易条件的明确化及其他必要措施。”
(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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