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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装修导致漏水,楼下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因楼上住户装修导致楼下住户漏水,楼下住户向物业投诉,问题却一直未解决,一怒之下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到底有没有维修责任?不交物业费有依据吗?
  【案情回顾】
  刘某和廖某同是某小区同一栋楼同一单元的业主,刘某住4楼,廖某住5楼。某物业服务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16年4月,廖某家搞装修,导致刘某卫生间顶部被浸泡,长期漏水,刘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维修,物业公司立即联系了廖某,通知其采取补救措施,但问题未得到解决。同年12月,物业服务公司向刘某收取物业费时,刘某以物业公司没有承担维修其漏水房屋为理由拒绝交费。物业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未约定对小区各业主房屋有维修义务。刘某的房屋属私有部分,其屋内厕所顶部漏水是廖某装修不当造成的,应由廖某承担侵权损害责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案例解析】
  因楼上房屋装修导致楼下住户漏水是侵权责任范畴,楼下业主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不应当成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
  房屋装修造成房屋的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而并不是由物业企业担责。
  物业服务范围的规定物业服务范围首先要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主,并且可参照《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这样做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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