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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检察院
关心百姓“药罐子”

  本报讯(通讯员 邢程)家住莒县的王女士在莒县某药房购买一盒补中益气丸,结果发现已经过了保质期,多次协商无果。莒县检察院获知消息后及时介入,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王女士于2018年2月份在莒县某药房购买了一盒补中益气丸,之后发现该药品的保质期至2017年11月。王女士多次找药店理论,对方不以为然。为此,王女士拨打了12345热线。热线信息实时传到了莒县检察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信息平台,并立即引起了民行检察官们的注意。检察官随即联系王女士了解情况,并到该药店进行了调查核实。
  检察官认为该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依法行政,莒县检察院依法向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督促零售药店合规经营;严厉打击零售药店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最终,王女士与药店达成了和解,药店主动更换了一盒药品并3倍赔偿了王女士,并表示以后会定期清查药品保质期限,确保近效期三个月内的药品下架。
  近年来,莒县检察院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切切实实察民意、解民忧,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从每一件小事做起,用心用力用情维护好百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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