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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被评为2017 年度环境质量改善最明显城市

  本报讯(记者 卢昱东)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通报,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5个省(区、市)、82个市(地、州、盟)、116个县(市、区、旗)等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24项奖励支持措施。
  其中对山东省日照市、福建省龙岩市、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4个市(州)因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等表彰通报。
  通报提出,2018年中央财政年度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后,由有关省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的比例对上述市(州)给予奖励。
  2017年,我市“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达到311天,同比增加11天;国控站点PM2.5、一氧化碳浓度和综合指数同比分别改善20.3%、26.3%、14.3%,改善率均居全省第一位,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76%,提升11.3个百分点,提升幅度居全省首位,获得省级空气质量补偿资金4982万元,居全省第二位。省控以上断面全部实现达标,其中,崮河大古镇断面实现了近20年历史上第二次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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