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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全市两级法院继续推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试点改革。自2018年5月15日起,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继续按照试点方案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现将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赋予当事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在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前提下,赋予当事人对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进行适当选择的权利。当事人(原告)可以选择所在辖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选择向全市其他四个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划提起行政诉讼。
  2.不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行政案件类型。因不动产提起的一审行政案件,不实行跨区划管辖,仍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实行跨区划管辖;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后,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措施由一审管辖法院实施。
  3.指定管辖。对于基层法院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行政案件,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起诉的行政案件、原告选择向不同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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