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调查了解,位于丽阳路东、望海路南、华阳路西、海曲路北沿街商铺(1号-14号)涉嫌未经许可改建临街门窗,因无法确定产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本机关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本公告。
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主张权利,依法接受处理。
逾期无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的,本行政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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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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