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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日照市委关于修改《中共日照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年5月15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深化政治巡察,进一步发挥巡察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市委决定对《中共日照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强化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7〕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新增加第二条:“市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专职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市直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察。
  市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市委巡察工作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的领导下开展。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区县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市县巡察整体规划、统筹部署、协调推进,建立市县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
  三、将原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为第三条,修改为:“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按照省委巡视巡察工作决策部署,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我市巡察工作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省委领导、市县党委分级负责;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贯彻省委有关决议、决定以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我市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审定巡察报告、巡察反馈意见;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市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向市委提出巡察干部的调配意见;
  (七)对区县党委巡察工作组织检查;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委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指导区县党委巡察工作;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督办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督办巡察移交的事项,会同市委巡察组督办巡察整改工作;
  (六)配合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配合有关部门健全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为市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八)根据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察工作情况,搞好工作对接;
  (九)办理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在现有编制总量内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巡察专员为领导职务。市委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采取专兼结合方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从纪检监察、组织系统优秀干部中选配,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注意优化年龄、专业、职级结构,保持巡察干部队伍活力。”
  八、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添加内容后分为三款,修改为:“市委加强对巡察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交流和监督管理。对巡察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巡察机构意见。
  巡察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和考察,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察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等次单独确定。
  有关部门应当把巡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总体规划,市委巡察办和市委巡察组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十、将第十八条进行修改并添加第三款,修改为:“市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主要是:
  (一)市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政协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园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市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由市委巡察机构配合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开展。
  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园区一般不设置巡察机构,有关巡察工作由市级巡察机构承担。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巡察组可以对所属区县的巡察对象开展巡察。”
  十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市委巡察组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
  (一)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四个意识’不强,‘四个自信’不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省委决策部署不力,落实市委工作要求不到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行;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基层改革发展稳定,给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团结、领导、动员、教育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不到位,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导向不正确,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三)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问题。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不落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屡禁不止;‘雁过拔毛’‘小官巨贪’‘乡匪村霸’‘涉黑涉恶’等违反党的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懒政怠政不作为、违反政策乱作为、谋取私利妄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胡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五)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十二、将第二十条修改添加内容后分为两款,修改为:“巡察工作要立足基层实际,不断创新组织形式、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市县统筹和自主巡察相结合、板块轮动和系统联动相结合,使巡察工作形式更加灵活、方法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明显。
  对一个部门单位的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一个月左右,专项巡察时间灵活掌握,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建立健全巡察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协作机制。巡察工作开始前,市委巡察办应当协调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市委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情况可以向市委巡察组组长单独通报。市委巡察组可以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及其他渠道收集相关信息。”
  十四、将第三十条原第二款删除,修改为:“市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部门单位后,一般应当召开由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巡察工作动员会,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到会传达市委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精神。”
  十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各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决定。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应当听取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每轮巡察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会议有关材料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原第二款删除,修改为:“经市委同意,市委巡察组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反馈。”
  十七、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建立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机制。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市委巡察组提出分类处置建议,市委巡察办负责分类汇总,市委书记专题会议或者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单位。”
  十八、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巡察工作,区县党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中共日照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予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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