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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规范电价收费

  本报讯(记者 张守霞)为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确保电价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8月20日,市物价局召集各类商业综合体经营者代表举行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通报相关政策。
  按照省物价局通知要求,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称“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
  今后,市物价局将继续加大价格监督查处力度,市民发现相关电价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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