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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外地房屋却被抵押 法院判决让“丢失”房屋者失而复得

  本报讯(记者 邢慧 通讯员 吕咏梅 王志)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家住东北的吴某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自己的房子莫名奇妙被抵押了。
  2009年,吴某看中了日照良好的居住环境,便在日照新市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拜托家在日照的亲戚赵某帮其看管房屋。
  2017年底,吴某欲将房屋出售,却被房管部门告知该房屋已被抵押,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一头雾水的吴某找到抵押银行,银行工作人员答复:是吴某委托赵某办理房产抵押贷款30万元,材料齐全,程序合法。吴某马上联系赵某,此时,赵某已音信全无。
  感觉不妙的吴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抵押银行诉至日照开发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赵某以其名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经法院查明,2010年2月,赵某伪造了吴某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在吴某未在场的情况下,拿着吴某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与银行签订了贷款数额为30万元的借款合同,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并以吴某的名义按月还款。为防止吴某发现,还伪造了一本房产证交给吴某。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于赵某假冒行为也无过错,赵某行为不构成对于吴某的表见代理,担保借款合同不成立。
  近日,日照开发区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确认赵某以吴某名义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对吴某不产生法律效力。至此,吴某“丢失”的房屋终于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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